作者 | 马星宇
近日,某教育类微信公号刊文指出,“截至2019年,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41所大学均全部或部分院系通过‘申请—考核制’进行普通博士研究生招生,占比97.6%;仅有的一所——西北工业大学也将在2020年开始实行‘申请—考核制’”。同时,其他高校也不断加入这一行列。
博士研究生教育始终保持其精英化培养模式,其招考方式的改革备受人们关注。
如今,“申请—考核制”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倡导下,渐成博士研究生招考的主流方式,高校有如过江之鲫,各自结合实际制定了本校招生的门槛性准入条款。
考查各高校的门槛标准,乍一看去十分严格,比如对英语的等级有严格的要求、对科研成果也有硬性的指标,甚至对申请者的学历出身也有明确限制,如有的高校对第一学历是否是“双一流”高校、是否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等做了近乎严苛的规定。
显然,严格的条件标准既可能有利于选拔出优秀学子,但也有可能因条件设置合理性欠缺使其落入“考核定终身”的尴尬,更有可能导致学术的近亲繁殖乃至学术阶层的固化,从而减少学术阶层的流动性。
作为国家倡导推行的制度改革,“申请—考核制”因有助于扩大招生单位自主权、选拔优秀拔尖人才,一直被视作博士招生选拔改革方向而寄予厚望。
然而博士研究生位列教育层级的最高等级,其招考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促使具有科研潜力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否促进博士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是否促进教育公平提升等均应作为评价、考量考试是否合理、正当的关键因素。
诚然,扩大招生单位自主权与提升导师在招生环节的自主性,有利于打破招考信息不对等,有利于培养单位选拔优秀生源,也利于减少普通招考引起的师生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培养困难。
然而,正如硬币有两面一样,事物的消极面在积极面抬升时易被人忽视。
“申请—考核制”由于尚未有对过程环节作出明确统一规定,自主性扩大往往意味着随意性抬头。
尽管对学术科研、外语能力等条件严苛有其合理之处,对考生学历的规定往往体现出一种莫名的名校优越感,则极易导致部分有志于报考且潜心学术的考生,因第一学历学校一般而望洋兴叹,进而阻隔了学术的阶层流动;“申请—考核制”对既有的学术科研材料的重视,虽体现出对考生潜力的过程性评价,但又极易促使考生转向论文发表与争取项目的大潮,这对一些“板凳须坐十年冷”的基础学科、冷门学科未必是件好事,而国内高级别期刊发表的某些潜规则又在一定程度降低了材料的参考性;同时,“申请—考核制”给予了导师或导师组较大的评判空间,评判尺度和标准的“自由裁量”又往往因信息公开的受限使其受主观感情色彩、“人情打招呼”牵制较多,进而与选拔贤能背道而驰。
虽则传统的普通招考唯分数录取有不少弊端,但至少命题的统一性使不同类别考生站在同一起跑线而保障了教育机会的均等性与公平性。
显然,“申请—考核制”的潜在负面效应的显现与抬头,既由于这项制度尚处于试点与全面推广的过程中有关,又与相关约束性法规出台滞后有关。
教育的公平性是社会阶层流动的基本保障,作为教育层级顶端的博士教育,其招考方式既要以精英培养保证其质量,也需要保障其公平性进而让更多学有潜力的考生竞相迸发。
从这个角度来说,更加注重“申请—考核制”对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似乎是解决其颇受争议的必由之路。
无论何种选拔方式,其归宿都是在选贤唯才的基础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突出教育机会的均等性和公平性、信息的公开性则是当前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亟须解决的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对这一制度的宏观指导性意见,借鉴部分大城市落户指标打分制设定报考的准入条件,从而促使报考者更加回归学术旨趣,增大申请标准和条件的弹性空间;同时在扩大招生单位和导师自主权的前提下规范材料审核过程,更加注重考核过程的信息公开,避免出现“人情分”“招呼分”。
总之,任何可能影响受教育者获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措施,都应在不断的改革实践中科学规避,也只有贯通好招考的“入口”与“出口”联系,在“严进”的标准中放大门槛准入的空间以突出公平性,在“严出”的关口中设置过程培养的要求以突出规范性,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才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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